| 一、 |
所得資料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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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提供稿費(格式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二) |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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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扣除額資料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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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捐贈:監察院提供之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以網路申報該年度會計報告書所載捐贈部分資料及受贈單位提供之捐贈部分資料。 |
| (二) |
保險費:保險人提供之保險費部分資料。但個人非全民健康保險費金額合計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者,以該限額提供。 |
| (三) |
醫藥及生育費:醫院提供之醫藥及生育費部分資料。 |
| (四) |
災害損失:稽徵機關核定之災害損失資料。 |
| (五) |
購屋借款利息:金融機構提供之購屋借款利息部分資料。 |
| (六) |
身心障礙:內政部提供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列報該扣除額之資料。 |
| (七) |
教育學費: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之教育學費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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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涵蓋之所得人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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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納稅義務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除無法併同提供或第五點限制提供外,提供其本人、配偶、未滿二十歲子女、滿二十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二十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
| (二) |
納稅義務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提供其本人之所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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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子女或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配偶、子女或直系尊親屬之資料無法併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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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查無課稅年度戶籍登記資料或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 |
| (二) |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經他人收養於課稅年度十二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 |
| (三) |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課稅年度雖未滿二十歲惟已結婚(含課稅年度中結婚)。但其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不在此限。 |
| (四) |
納稅義務人之滿二十歲子女於課稅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依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教育學費資料及內政部提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料勾稽)。但其於課稅年度中畢業者,不在此限。 |
| (五) |
納稅義務人之滿二十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與其他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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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有下列情形者,應限制提供相關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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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依第六點規定,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各依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申請分別提供。 |
| (二) |
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
| (三) |
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者,申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
| (四) |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二十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已依第六點規定申請與納稅義務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申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
| (五) |
因特殊原因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限制他人查調所得資料者,申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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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得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納稅義務人滿二十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依第三點規定納入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者,亦得申請與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其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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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申請者,應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課稅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展延申請截止日)止,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
| (二) |
向稽徵機關申請者,得以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書之方式或寄發電子郵件之方式申請,並應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每年三月十五日(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展延申請截止日)前,將申請書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稽徵機關應於同年三月二十日前將上開資料建檔完成。 |
| (三) |
已依規定申請將本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得於三月十五日(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展延申請截止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原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於規定期限內得以自然人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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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
| 八、 |
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其不符合規定仍列報扣除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核減。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金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