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為簡化辦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八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申請滯銷存貨退稅對象,以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原已繳納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限。 |
| 三、 |
受理申請期間:自修正菸酒稅法第八條施行日起一個月內。 |
| 四、 |
受理機關: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所在地之國稅局。 |
| 五、 |
申請退稅之滯銷存貨,以施行日前一日銷售已稅蒸餾酒之營業人帳載存貨數量為限。 |
| 六、 |
申請退稅金額,以前點申請退稅之滯銷存貨乘以其原繳納菸酒稅額超過新制每公升每度課徵新臺幣二點五元應納稅額之差額為限。 |
| 七、 |
申請滯銷存貨退稅應檢附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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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表一:已稅出廠或進口蒸餾酒滯銷存貨退稅申請書」、「表二:已稅出廠或進口蒸餾酒滯銷存貨明細表(一)」及「表三:已稅出廠或進口蒸餾酒滯銷存貨明細表(二)」。 |
| (二) |
銷貨統一發票、進口證明書、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及進銷存帳載資料影本。 |
| (三) |
申請滯銷退稅存貨如屬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持有者,應取具其聲明書(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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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審核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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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各地區國稅局原則上自收件日起一個月內依申報資料採書面審查核定退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抵繳其積欠後一次退還。 |
| (二) |
各地區國稅局應訂定退稅查核細部計畫,事後依滯銷存貨退稅申請書及滯銷存貨明細表查核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及其銷售者之帳載進銷存資料,若有溢退或冒退稅情事,除應依菸酒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補稅處罰外,並列為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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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產製廠商或進口商申請滯銷存貨之菸酒稅退稅金額應與其申報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金額相互勾稽,並於網站上公告核准退稅產製廠商、進口商、退稅產品名稱及金額,促使其反映於售價,全數回饋消費者;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法補稅並處罰。 |
| 十、 |
其他未依本要點規定申請退稅者,仍得依菸酒稅法第六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三十五條及財政部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九五○四五○一九八○號函規定辦理。 |
| 十一、 |
各地區國稅局辦理退稅案件如有必要得請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提供樣本或其他資料,以供查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