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營業人經核備由總機構彙總申報進、銷項媒體資料者,分支機構之媒體資料應併入總機構之媒體檔(即:總機構統一編號.TXT)。 |
| (二) |
經核備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且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採電磁紀錄媒體申報或網際網路申報者,其總機構媒體檔應含兩筆申報書資料,一筆為『總機構彙總報繳』,一筆為『各單位分別申報』。 |
| (三) |
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如零稅率退稅文件等),應於申報繳納期限另行檢附,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審查,亦可採郵寄方式,以資便捷。 |
| (四) |
營業人申報之進、銷項資料,除符合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定之按月彙總登錄、彙加申報外,原則上應逐筆登錄。銷項稅額500元以下並無可彙總登錄之規定,因此該部分仍應逐筆登錄。 |
| (五) |
進、銷項採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嗣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也要使用媒體申報時,新增項目仍需經核備。 |
| (六) |
採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或利用網際網路繳納,檢同金融機構加蓋戳章之繳納收據或自行列印網際網路繳稅完成之繳稅交易資料替代前項繳納收據,一併申報。惟營業人未繳納應納稅額而填具『營業人逾期未自動報繳營業稅欠稅催繳通知書』並加蓋營業人及其負責人章(即大、小章)者,仍可採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 |
| (七)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採電磁紀錄媒體申報者,得於申報月25日後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列印加蓋收件章之申報書留存運用,營業人(或其代理人)得於所轄分局、稽徵所或申請至某個或數個指定分局、稽徵所領取申報書收執聯;營業人採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者、於申報上傳成功後即可線上列印加蓋收件章之申報書留存運用(93年5月新增)。 |
| (八) |
採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除營業人外,亦得以事務所名義提出申請,並應檢附委託人明細表;營業人亦得出具委任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以代理人名義辦理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代理人受託辦理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即可以其電子憑證採整批受託人資料上傳申報、以資簡便。 |
| (九) |
營業人利用網際網路申報繳納營業稅免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合併總繳之營業人,分支機構進、銷項電子資料併總機構合併申報需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
| (十) |
營業人曾以網際網路辦理營業稅申報完成者,視同經稽徵機關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人逾申報期限無法完成網際網路報繳營業稅者,得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或人工申報方式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
| (十一) |
營業人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必須同時將載有進、銷項、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註:即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及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營業稅額計算表,採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無此附表】及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等電子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申報,亦即營業人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不可選擇僅登錄部分項目資料(如僅銷項或進項等)。 |
| (十二) |
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並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稅,嗣後在17日前辦理更正,惟應納稅額較少時,得檢附相關溢繳資料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溢繳稅款退稅或轉為次期之留抵稅額。 |
| (十三) |
會計師事務所或代客記帳業者代理數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可以申請晶片金融卡,並透過該晶片金融卡辦理線上繳稅扣款事宜。 |
| (十四) |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網路繳稅應付之手續費由納稅義務人負擔;惟為推行納稅便民,加強推動網路報繳稅服務,94年5月份起新增晶片金融卡繳稅方式,每筆自行負擔手續費自95年1月起由12元調降為10元。 |
| (十五) |
晶片金融卡提供線上繳納稅款及線上轉帳功能,繳稅金額不加限制,帳戶亦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為限。 |
| (十六) |
自94年1月1日起擴大將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資料納入電子資料申報項目,對僅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採電子資料方式申報者即可免附清單,以減少營業人奔波之勞。營業人如另有非經海關出口資料者,仍需檢附上述零稅率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以免影響退稅時程。 |
| (十七) |
自94年1月1日起,進銷項營業資料媒體檔案修正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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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扣抵代號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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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代表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 |
| [2] |
代表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空白代表銷項憑證或不可扣抵進項憑證,自94年1月1日起增加; |
| [3] |
代表進項不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 |
| [4] |
代表進項不可扣抵之固定資產,修正空白代表銷項憑證。不得扣抵之進項進貨費用與固定資產並未強制一定要入檔,但若入檔即必須區分3或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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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80欄洋菸酒註記取消,原欄位改為通關方式註記,一位文數字,其代號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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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代表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之零稅率銷售額。 |
| [2] |
代表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之零稅率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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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代表進項憑證或非銷項零稅率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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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
營業人得以身分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頁(http://tax.nat.gov.tw)查詢及列印當期報繳紀錄 |
| (十九) |
如何利用網路申報建檔系統輸入進銷項媒體申報資料及進銷審核產生之異常清單無法解讀等連繫窗口:
請洽本局電作科設計三股電子申報小姐;電話23113711轉分機2341-23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