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營業人利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完成後,下列資料不必再檢送至稅捐稽徵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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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二) |
進項營業資料。 |
| (三) |
銷項營業資料。 |
| (四) |
直接扣抵法附表。 |
| (五) |
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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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網際網路申報網站可接收至申報當月截止日午夜12時前完成申報之營業資料,享受24小時無休之服務。 |
| 三、 |
利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資料時,系統會先審核其申報書檔、進銷項資料檔及直接扣抵檔等無誤後再行傳輸,以防避不當資料進入,並可就錯誤資料先行釐正,對徵納雙方均屬便利。 |
| 四、 |
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資料,凡屬下列情形者,准予彙加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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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處理帳務之營業人,對於經財政部核定進項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其傳票帳載金額建檔。 |
| (二) |
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予非營業人之連續發票號碼銷項資料。 |
| (三) |
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項資料可依人工填寫明細表方式申報。 |
| (四) |
銷項免用統一發票可按月彙總登錄。 |
| (五) |
每張稅額500元以下之進項統一發票或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可按月分類彙總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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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進、銷項營業資料,得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彙總採網際路申報,以資便捷。 |
| 六、 |
透過網際網路報繳營業稅完成時,線上會顯示報繳紀錄,並可線上列印加蓋收件章之申報及報繳紀錄,供營業人留存運用。(新增) |
| 七、 |
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如有「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或「重複登錄」進銷項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如經查明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之情事者,得適用下列減免處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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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5以下者,免予處罰。 |
| (二) |
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7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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