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營業人首次採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變更申報代理人、聯絡電話、傳真等聯絡資訊、媒體種類等資料異動者,應於該次申報送件時,填具營業人或代理申報人之聯絡資料並載明採用之媒體種類,一併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
| (二) |
營業人之總機構得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由總機構彙總以電磁紀錄媒體辦理申報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進、銷項營業資料。申請時,應檢附「營業人申請由總機構申報進銷項媒體資料所屬單位明細表」,分支機構新增或註銷時亦同。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應於核准時副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 |
| (三) |
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總機構應將本身及其合併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錄製於同一媒體檔案。 |
| (四) |
營業人以網際網路辦理營業稅申報完成者,視同已向稽徵機關核備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