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營業人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銷項資料,得免列印統一發票明細表,節省明細表列印用紙之成本及整理明細表之人力。 |
| 二、 |
營業人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進項資料,得免檢附進項憑證扣抵聯,扣抵聯得於申後銷燬,稽徵機關如有查核需要,營業人以提供收執聯備查。 |
| 三、 |
營業人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資料,於營業稅申報期(月)間,本局各分局、稽徵所均設有專櫃,指派專人受理跨區申報。 |
| 四、 |
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資料,凡屬下列情形者,准予彙加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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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處理帳務之營業人,對於經財政部核定進項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其傳票帳載金額建檔。 |
| (二) |
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予非營業人之連續發票號碼銷項資料。 |
| (三) |
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項資料可依人工填寫明細表方式申報。 |
| (四) |
銷項免用統一發票可按月彙總登錄。 |
| (五) |
每張稅額500元以下之進項統一發票或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可按月分類彙總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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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合併總繳或未辦理總繳之總分支機構營業人之進銷項營業資料,得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請彙總於同一磁片、光碟,由總機構辦理電磁紀錄媒體申報。 |
| 六、 |
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核備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資料,可向本局電子作業科或各分局、稽徵所領取磁片或光碟片粘貼之標籤(有申報書媒體檔者請使用黃色標籤以資區別)、遞送單,並得向本局各分局、稽徵所領取下列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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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或(403)。 |
| (二) |
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
| (三) |
營業稅繳款書。 |
| (四) |
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資料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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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採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者,得於申報月25日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列印申報書加蓋收件章,提供營業留存。 |
| 八、 |
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之營業人,如有「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或「重複登錄」進銷項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如經查明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之情事者,得適用下列減免處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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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5以下者,免予處罰。 |
| (二) |
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7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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