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所得人如為機關、團體或營利事業等單位,扣〈免〉繳憑單上,應填寫單位名稱及8位數統一編號,不得填寫負責人姓名或其10位數身分證統一編號,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埸所之營利事業,請於該欄位填「外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文字,取代所得人統一編(證)號。 |
| (二) |
所得人如為個人,請詳實填列其姓名〈以戶籍本名為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10位數〉及其地址(原則上為戶籍),包括縣、市、鄉、鎮、區、村、里、鄰、街路門牌號碼等。 |
| (三) |
所得人如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外國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華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應填寫『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憑單。「所得人統一證號」欄位之填寫方式,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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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請依照所得人持有之居留證上之「統一證號」填寫,共計10碼,前2碼為英文字母,後8碼為阿拉伯數字。 |
| 2. |
若所得人持有之居留證件非為10碼之編號,請其速洽移民署申請填註新編號,以供正確填報。 |
| 3. |
對於無統一證號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請依舊制稅籍編號填寫,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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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所得人如為外僑,稅籍編號共10碼,按所得人護照上之資料,前8碼填上西元出生年月日,後2碼填寫所得人英文姓名欄前2個字母。例如:ROBERT W.DAVISON 出生日期 JULY,12,1942,稅籍編號則為「19420712RO」。 |
| (2) |
所得人如為大陸地區人民,稅籍編號共7碼,第1位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西元出生年之後2位及月、日各2位,第8位至第10位填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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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若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外營利事業、機關及團體或大陸地區單位者,請於該欄位填「外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文字,取代所得人統一編(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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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所得人如為設有事務所之執行業務者,請填寫事務所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8位數〉並在其執業業別或代號欄位填報業務種類,如「會計師」或「11」。 |
| (五) |
所得給付年度及所得類別不同之所得額,應按其年度別及所得類別分別填報扣〈免〉繳憑單。 |
| (六) |
分公司或工廠、營業處、服務站等分設於不同縣市者,其給付所得之扣繳,統由總公司辦理者,其分支機構給付各項所得扣繳業務,依規定可由總公司使用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印製之繳款書繳稅:年度終了時,可以由總公司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彙報扣〈免〉繳資料,並按分支機構填具「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
| (七) |
扣〈免〉繳憑單,務必填寫清晰並使用黑色原子筆及黑色單面複寫紙填寫,並請將報核聯置於首頁填寫,否則退請重填。 |
| (八) |
「扣繳單位」欄應正確清晰填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名稱、地址及扣繳義務人。 |
| (九) |
為使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掃瞄作業順暢,申報時請勿在扣〈免〉繳憑單掃瞄編號欄填寫及在報核聯上以訂書針裝訂、打洞,並請保持其整潔,且切勿折疊。 |
| (十) |
申報單位申報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後,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備查聯交與所得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
| (十一) |
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所得人如為非境內居住者或分配給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埸所之營利事業,應填報扣繳憑單,如為境內居住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埸所之營利事業,應填寫免扣繳憑單;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盈餘,所得人如為非境內居住者或分配給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埸所之營利事業,請填報扣繳憑單,如為境內居住者或分配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埸所之營利事業時,請填製「股利憑單」。 |
| (十二) |
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如同一年度分配2次以上時,應按分配次數分別填報股利憑單。 |
| (十三) |
股利總額、稅額扣抵比率、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各欄數字,應填寫清楚,不得有負值,其合計數應與股利憑單申報書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