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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稅局
(一) 扣(免)繳憑單
 
1.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內各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或不屬扣繳範圍及未達起扣點之所得資料開具免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如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個辦公日)
2.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3.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應使用『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二) 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
 
1. 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或合作社,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如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個辦公日)
2. 營利事業或合作社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3.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應使用『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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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 手機版 | WAP版 | 回首頁 | 網站地圖 | 更新日期:101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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