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共有8種: 說明如下 |
| 稅目 |
課徵對象及範圍 |
納稅義務人 |
主要法令 |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於公水陸道路供公私用交通工具之 車、船。 |
交通工具所有 人或使用人。 |
使用牌照稅法、 台北市使用牌照 稅徵收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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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價稅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 外,應課徵地價稅 |
土地所有權人 或典權人、管 理人、共有人 、信託土地為 受託人。但經 指定之土地使 用人負責代繳 其使用部分之 地價稅。 |
土地稅法、土地 稅法施行細則、 平均地權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施 行細則 |
| 田賦 |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依規定地
價區域仍供農地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
賦。(行政院76.8.20台76財朵第19365號
函,自76年第二期起停徵田賦)。 |
1.土地所有權 人、典權人、 承領人或耕作權人。
2.公有或公同 共有土地之管 理機關或管理人。
3.分別典有土 地之代表人。
4.土地使用人 得為代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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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於土地規定地價後,就其土
地漲價總收額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徵收
,或於設定典權時預徵。 |
1.土地買賣之 出賣人(交換 視為買賣)
2.贈與之受贈人。
3.設定典權之出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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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
1.房屋所有人 。
2.設有典權者 之典權人。
3.典有房屋由 典有人推定一 人繳納,其不 為推定者由現 住人或使用人 代繳。
4.信託房屋, 為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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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台 北市房屋稅徵收 細則。 |
| 契稅 |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
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
繳納契,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
地,免徵契稅。 |
1.買賣契稅, 為買受人。
2.典權契稅, 為典權人。
3.交換契稅, 為交換後承
受部份之取得 人。
4.贈與契稅, 為受贈人。
5.分割契稅, 為分割後之
取得人。
6.占有契稅, 為依法占有
取得之所有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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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
| 娛樂稅 |
1.電影、歌唱、舞蹈及各種技藝表演、 競賽。
2.舞廳或舞場。
3.撞球場、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及其 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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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價娛樂之人 |
娛樂稅法、台北 市娛樂稅施行細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