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學園版標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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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百科標題"
_| 國稅簡介 | 地方稅簡介 | Q&A單元

 

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共有8種: 說明如下
稅目 課徵對象及範圍 納稅義務人 主要法令
使用牌照稅 使用於公水陸道路供公私用交通工具之
車、船。
交通工具所有
人或使用人。
使用牌照稅法、
台北市使用牌照
稅徵收細則。
地價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
外,應課徵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
或典權人、管
理人、共有人
、信託土地為
受託人。但經
指定之土地使
用人負責代繳
其使用部分之
地價稅。
土地稅法、土地
稅法施行細則、
平均地權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施
行細則
田賦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依規定地
價區域仍供農地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
賦。(行政院76.8.20台76財朵第19365號
函,自76年第二期起停徵田賦)。
1.土地所有權
人、典權人、
承領人或耕作權人。
2.公有或公同
共有土地之管
理機關或管理人。
3.分別典有土
地之代表人。
4.土地使用人
得為代繳人。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於土地規定地價後,就其土
地漲價總收額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徵收
,或於設定典權時預徵。
1.土地買賣之
出賣人(交換
視為買賣)
2.贈與之受贈人。
3.設定典權之出典人。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1.房屋所有人
。 2.設有典權者
之典權人。
3.典有房屋由
典有人推定一
人繳納,其不
為推定者由現
住人或使用人
代繳。
4.信託房屋,
為受託人。
房屋稅條例、台
北市房屋稅徵收
細則。
契稅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
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
繳納契,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
地,免徵契稅。
1.買賣契稅,
為買受人。
2.典權契稅,
為典權人。
3.交換契稅,
為交換後承
受部份之取得
人。
4.贈與契稅,
為受贈人。
5.分割契稅,
為分割後之
取得人。
6.占有契稅,
為依法占有
取得之所有權
人。
契稅條例。
娛樂稅 1.電影、歌唱、舞蹈及各種技藝表演、
競賽。
2.舞廳或舞場。
3.撞球場、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及其
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出價娛樂之人 娛樂稅法、台北
市娛樂稅施行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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