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款解繳作業規定及注意事項 |
| (一) |
納稅義務人持外縣市稽徵機關開立之繳款書至銀行繳納稅款,可否代收?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任何縣市稽徵機關開徵之稅款,皆可向各地任一經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
| (二) |
稅款經收處如發生稅款解繳錯誤之情事,應如何處理?
各代收金融機構依稽徵機關通報之補退款表單,經查明為稅款短解後,將短解款項繳入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國稅部分),或直轄市庫、縣(市)庫暫收稅款專戶(地方稅部分),並將處理結果填於上開表單回報稽徵機關;反之,經查明為稅款多解時,填妥補退稅表單相關資料回報稽徵機關,並由稽徵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專戶支票或由專戶匯入金融機構指定帳戶退還之。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13條)
|
| (三) |
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派駐稽徵機關人員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結束後所收稅款,應如何處理?
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派駐稽徵機關人員之辦公時間,以稽徵機關之辦公時間為準,其在金融機構營業時間結束後所收稅款可作次日帳處理,並在繳款書各聯加蓋「次日記帳」戳記。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8條)
|
| (四) |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稅款後應於何時解繳國庫?
應於規定稅款解庫日(國稅部分,為收款次日;地方稅部分,為每星期二、五。如逢例假日,應於次營業日彙解)前,將上期所收之各項稅款繳入其總行,該總行應於解庫日將稅款存入金融輔助業者辦理撥轉作業之帳戶內。並由金融輔助業者於解庫日12時前,將稅款撥入各該公庫代理銀行,彙解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或直轄市庫、縣(市)庫暫收稅款專戶。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10條)
|
| (五) |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未依規定稅款解庫日將上期所收之各項稅款繳入當地國庫,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各項稅款,如有挪用、積壓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其一切損害責任應由各該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負責賠償。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時,各級政府對其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得依應解繳稅款當年度一月一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一.五倍,要求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按日加計利息解庫,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逾期一日以上催辦。
- 逾期三日以上警告。
- 逾期七日以上得終止委託契約。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1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