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收國稅注意事項 |
| (一) |
繳稅逾期日數之計算,是否可否扣除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
按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之規定,係專指期限末日為例假日時,其截止日期之計算方法;至業已逾期之案件,並無期限末日問題,其逾期日數之計算,自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予以扣除。 (財政部53年1月1日53臺財稅發第904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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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各項稅捐截止繳納日期,如適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其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應如何認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之規定,其截止日期適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其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分別舉例如下:
(財政部73年10月11日 臺財稅第61140號函)
例1: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日、星期一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2: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2日,應加徵一%(餘類推)
例3:截限日期為星期六。(順延2天至星期一)
星期二、星期三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4:截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1天至星期一)
星期二、星期三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5: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1天至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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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逾期繳稅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何計算?
- 加徵滯納金之規定:逾限繳日期繳納之稅款(包括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應納之滯報金、怠報金及菸酒稅應納之健康福利捐),依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30日即加徵至15%為止。(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則無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 加計滯納利息之規定:逾滯納期限繳納之應納稅捐(包括本稅、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健康福利捐)須加計滯納利息者,國稅部分限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等稅目,其餘各項稅目則無加計滯納利息之規定 (參考所得稅法第112條第2項及財政部80.1.2台財稅第790712511號函) 。滯納利息之計算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含繳納當日),就其應納稅捐之合計數(包括本稅、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健康福利捐),依郵政儲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每年1月1日公布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即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年利率)按日加計,一併徵收; 跨年度不同利率時,應分別計算。(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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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計算加徵滯納利息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固定或變動利率而言呢?
依税法規定應適用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該項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固定及機動兩種利率時,一律按固定利率計算。
(財政部83.6.20台財稅第8308766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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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各項稅款、滯納金及利息之金額計算若有小數點以下數字,應如何處理?
各項稅款、滯納金及利息之金額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免收。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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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如何加計利息?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但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款,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年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免加徵滯納金。
例:納稅人○○股份有限公司97年5月20日持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稅目別: 358)向公庫繳納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400,000元,請問應 加徵多少自動補報利息?
答:限繳日期為96年5月31日,自動補報利息=本稅×利率×日數(96/6/1- 97/5/20)
96年度:400,000×2.235﹪(適用96/5/31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 率,非1/1利率)×214/365=5,241
97年度:400,000×2.235﹪(適用96/5/31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 率,非1/1利率)×141/365=3,453
應加徵自動補報利息:5,241+3,453=8,6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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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納稅義務人持支票親赴銀行繳納國稅,支票抬頭為何?繳款書上是否需特別註明?
各代收稅款處受理支票繳稅,應請納稅義務人在該支票正面受款人處填註「限繳稅款」,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者,並應背書。並由稅款經收人員在繳款書各聯加蓋「票據繳納,兌現後生效」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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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納稅義務人如期以支票繳納稅款,如交換後已逾期限是否加徵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應視為如期繳納;該支票縱於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得加收滯納金。
(台灣省財政廳63/03/13財稅四字第436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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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逾期以即期支票至非付款行庫繳稅者滯納金利息計算至何日?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日期,持即期支票至非付款行庫繳納稅捐應准受理,其滯納金、利息應計算至收票日止。 (財政部85/11/20台財稅第85191880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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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繳稅款案件,可否部分稅額以現金繳納?部分以支票繳稅?
如自繳稅款部分以現金,部分以支票繳納時,須分別填寫2張繳款書;以2張以上支票繳納同筆稅款者,其到期日必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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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者,其加計利息之起算日、適用利率、日數?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者,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利息為本稅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按逾期日數計息,其利率以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其日利率之計算以1年365天為基礎。
(財政部69/09/22台財稅第37931號函)
(財政部83/07/29台財稅第8316031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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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營利事業逾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期限,始至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自繳稅額時,應否加計滯納金、滯納利息?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自繳稅額時,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其應補繳稅額,依該年度1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因此,逾期繳納暫繳自款稅款,無需加計滯納金、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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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各類所得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自動補繳案件是否直接在繳款書上蓋大小章即可?
各類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自動補繳案件,財政部並無另訂自動補繳專用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直接使用各類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並在「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加蓋扣繳單位及扣繳義務人大小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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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案件是否皆需於繳款書上蓋營利事業大小章?
營業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營利事業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自動補繳案件,國稅局印有專用自動補繳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使用專用繳款書向公庫繳納,免再於自動補繳繳款書上加蓋營利事業大小章;但各類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自動補繳案件係直接使用各類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繳納,需請納稅義務人在「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加蓋扣繳單位及扣繳義務人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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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
納稅人對國稅局復查決定核定補徵之應納稅額不服欲提起訴願,如何繳納半數稅款?所謂半數稅款所指為何?
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核定補徵之應納稅額不服欲提起訴願,可自行在繳款書「繳納半數稅款納稅人蓋章」欄蓋章,向經收稅款處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所稱「應納稅額」係本稅而言,並不包括行政救濟加計之利息(財政部80.01.19台財稅第801240410號函)。
- 在限繳日期內繳納半數者,經收稅款人員應在繳款書「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款半數」欄內,填寫實際繳納金額並蓋章,以免發生糾紛。
- 逾限繳日期始繳納半數者,應就該補徵稅額(本稅)之半數,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各稅法如規定有滯納期滿至繳納之日止應加計利息者,並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財政部81.10.09台財稅第811680291號函、財政部81.5.09台財稅第8116647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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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
納稅義務人自行填寫之繳款書內容如有錯誤,可否塗改?
經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款書若有填寫錯誤情形,應請納稅義務人直接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不可自行塗改;若納稅義務人自行填寫之繳款書內容錯誤,不得已需更正時,應請納稅義務人在更正處加蓋納稅義務人印章,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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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
金融機構稅款經收人員經收稅款時加計之滯納金或利息金額若不慎誤寫,可否塗改?
稅款經收人員經收稅款發生不慎誤寫繳款書金額欄位情形時,必需重新清楚填寫正確金額後,於更正欄位處加蓋經收人員印章,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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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
稅款經收人員收妥稅款後,發現有溢收情形時,如何處理?
收妥稅款後,若有必要退還繳款人時(如溢繳、重繳),應由納稅義務人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不得逕行予以扣退。有關退稅申請書格式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網路櫃台/稅務書表下載/稅務行政/下載序號 1.退、補稅申請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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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
扣繳單位於繳納扣繳稅款後,始發現繳款書填寫錯誤,如何辦理更正?
繳款書報核聯應於代收稅款之次營業日上午12時前送交國稅局,若發生扣繳單位繳款書相關欄位填寫錯誤,常見情形如:扣繳單位基本資料(名稱、統一編號、扣繳義務人)、所得類別勾註錯誤等,請扣繳單位填寫申請書逕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申請書格式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網路櫃台/稅務書表下載/綜合所得稅/下載序號 8.各類所得扣報繳資料更正(註銷)申請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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