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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圖 首頁 > 經收稅款 > 國稅自動補繳及逾期繳納加計利息、滯納金、滯納利息一覽表 瀏覽人數:8520人
* 國稅自動補繳及逾期繳納加計利息、滯納金、滯納利息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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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稅局
國稅自動補繳及逾期繳納加計利息、滯納金、滯納利息一覽表
稅目 類別 利息 滯納金 滯納利息
加計
項目
說明 適用利率 加計
項目
說明 最高% 加計
項目
說明 適用利率
各稅 自動補繳 本 稅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 依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2項)。            












核定補繳稅款       本 稅
滯報金
怠報金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就滯納之金額加徵1%,至30日止。 (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 15% 本 稅
滯報金
怠報金
滯納金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第31日起,就前項加計項目之合計數,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註1),按日核算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所得稅法第112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4條) 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註2),若跨年度不同利率時,應分別計算。 (所得稅法第123條)
自 繳 稅 款 其他自繳稅款      
各類所得扣繳稅款       本 稅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就滯納之金額加徵1%,至30日止。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 15%      
暫繳稅款 本 稅 於10月31日以前自行補繳稅款者,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
(所得稅法第68條第1項)
當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註3)。 (所得稅法第123條)            
 
國稅自動補繳及逾期繳納加計利息、滯納金、滯納利息一覽表﹝續﹞
稅目 類別 利息 滯納金 滯納利息
加計
項目
說明 適用利率 加計
項目
說明 最高% 加計
項目
說明 適用利率
營業稅 一般案件       本 稅
滯報金
怠報金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就前項加計項目合計數加徵1%,至30日止。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50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
15% 本 稅
滯報金
怠報金
滯納金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第31日起就前項加計項目之合計數,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按日核算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50條第2項)
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若跨年度不同利率時,應分別計算(註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50條第2項)




一般案件       本 稅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就前項加計項目金額加徵1%,至30日止。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
       


一般案件       本 稅
滯報金
怠報金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就前項加計項目金額加徵1%,至30日止。
(貨物稅條例第3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
15% 本 稅
滯報金
怠報金
滯納金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第31日起就前項加計項目之合計數,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按日核算滯納利息一併徵收(貨物稅條例第31條第2項)。 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若跨年度不同利率時,應分別計算。
(貨物稅條例第31條第2項)




一般案件       本 稅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就前項加計項目之金額加徵1%,至30日止。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6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
15%      


一般案件       本 稅
滯報金
怠報金
健康福利捐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就前項加計項目之金額加徵1%,至30日止。
(菸酒稅法第18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
15% 本 稅
滯報金
怠報金
滯納金
健康福利捐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第31日起就前項加計項目之合計數,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按日核算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菸酒稅法第18條第2項)。 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若跨年度不同利率時,應分別計算。
(菸酒稅法第18條第2項)






分期繳納 本 稅 1.繳納日<本期限繳日:自原限繳日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
2.繳納日>本期限繳日:自原限繳日屆滿之次日起至本期限繳日按日加計利息。
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並採變動利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 本 稅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就前項加計項目之金額加徵1%,至30日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
15% 本 稅
滯納金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第31日起就前項加計項目之合計數,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按日核算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 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若跨年度不同利率時,應分別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
一般案件       本 稅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就前項加計項目之金額加徵1%,至30日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
15% 本 稅
滯納金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第31日起就前項加計項目之合計數,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按日核算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 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若跨年度不同利率時,應分別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
 
註1: 財政部80.01.02台財稅第790712511號函規定,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等滯納案件,依法應加計利息之起算日,應自滯納期間(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屆滿之次日起算。
註2: 財政部79.05.18台財稅第790105915號函規定,79年1月1日起逾期繳納各項稅款,依法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依該年1 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辦理。
註3: 財政部93.02.20台財稅字第0930450445號令規定,稽徵機關補徵所得稅稅款,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應按各該稅款繳納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準計算;以月利率或日利率計算者,應以該項利率分別按12個月或365日平均計算之。
註4: 財政部79.04.17台財稅第790062061號及79.01.23台財稅第780430192號函規定,營業稅法第50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有關營業人欠繳稅款應計算之利息及出租財產收取之押金,應計算銷售額之利率,均依該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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