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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圖 首頁 > 經收稅款 > 核算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自動補繳利息程序說明 瀏覽人數:9149人
* 核算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自動補繳利息程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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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稅局
一、 確認限繳日期:
 
1. 判斷繳款書限繳日期,如有改訂或展延日期,請以改訂(展延)日期為該經收繳款書之限繳日期。
2. 各項稅款之截止,繳納期限如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得順延一天,以次一營業日為限繳日期。
二、 逾期日數之計算:
 
自限繳迄日起算至經收日止,繳稅逾期日數之計算不得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扣除。
三、 核算加計利息、滯納金、滯納利息程式
 
1. 滯納金之計算: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第1、2日繳納因未逾 2日不加計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為止(違章罰鍰免加徵滯納金、利息)。
2. 核算滯納金與原列印於繳款書之滯納金相同時,請依繳款書合計欄收款。
3. 核算滯納金與原列印於繳款書之滯納金不符時,請以重新核算更正後正確滯納金與本稅合計數收款。
4. 原繳款書未列印滯納金時,請依自限繳迄日起算至經收日止,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核算後請以核算之滯納金與本稅合計數收款。
四、 加計滯納利息之規定:
 
1. 滯納利息之計算:依現行稅法規定,逾滯納期繳納之應納稅款(包括本稅、滯報金、怠報金)須加計滯納利息者,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貨物稅、遺產稅、贈與稅、菸酒稅及營業稅等項目,其餘各項稅款則均免加徵。滯納利息之計算均自繳納期屆滿之第3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及滯納金之合計數,依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跨年度有不同利率時,應分別計算),但違章罰鍰案件免加計利息。
2. 自動補繳稅款利息之加計: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漏報、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款,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稽徵。」但免加徵滯納金。稅捐稽徵機關為便利納稅人自動補繳所漏稅款,印有自動補報專用繳款書,供納稅義務人取用,惟繳款人應於「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蓋章欄」蓋章證明。
3. 遺產及贈與稅分期繳納利息之計算: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應按變動後利率計算」。
4. 適用利率: 依稅法規定應適用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一律按固定利率計息。
五、 其他注意事項:
 
1. 各項稅款及滯納金、利息計算至元止,小數點後均捨去不計。
2. 財務罰鍰部分(細稅別R)全部不加計滯納金與利息。
3. 各稅款經收單位對納稅義務人逾限繳日期繳納各項稅款時,不得因避免加算滯納金、利息之煩而拒收,亦不得要求納稅義務人自己計算,或面告納稅義務人向其他家銀行繳納。如有計算疑難時,可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站(網址 http://www.fdc.gov.tw/)下載 「核算加計利息、滯納金、滯納利息程式」,核算正確之滯納金。亦可隨時向稅捐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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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 手機版 | WAP版 | 回首頁 | 網站地圖 | 更新日期:101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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