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English
PDA版
WAP版
分眾導覽
網站地圖
翻譯詞彙
rss
聯絡我們
會員中心
個人化設定
*
臺北市國稅局
*
綜所稅
營所稅
營業稅
遺產稅
贈與稅
菸酒稅
貨物稅
期交稅
證交稅
稅務行政
*
網站瀏覽人次:14061571
* 您尚未登入會員
::: *登入*加入會員
*
重大政策
就業資訊
網路櫃檯
檔案下載
外僑稅務
主動公開資訊
稅法查詢
各類信箱
認識我們
各分局稽徵所
為民服務
廉政園地
民眾創意點子
網站服務說明
*
*
國內稅務機關
其他相關機關
國外稅捐機關
法律諮詢機關
*
*
.
更多影音
*
 
進階 *範例
* ::: 文字大小
s
m
l
項目圖 首頁 > 稅務新聞 瀏覽人數:429584人
* 稅務新聞
*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友善列印 加入書籤 上一頁
分支機構在境內註銷營業登記,應於何時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分公司註銷營業登記,無須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1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尚非前揭法令所稱之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自無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分公司於年度中辦理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者,其已扣繳之稅款應由總公司於次年1月底前彙總申報稽徵機關,其涉有短漏報情事者,仍應依同法相關規定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審查二科
 
*
*
資安
隱私權
ENGLISH | PDA版 | WAP版 | 回首頁 | 網站地圖|更新日期:99年09月07日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服務櫃台: 08:30~17:30 中午不休息
【總局:服務中心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外僑服務櫃台;
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營業稅簡易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
總局地址: 10802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位置圖) 總局電話: (02)2311-3711 總局傳真: (02)2389-1052 電子信箱
本站建議以1024*768解析度及IE、FireFox或Opera瀏覽器瀏覽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09©
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