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依財政部100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4519280號函釋規定,個人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辦理事務所名稱異動登記時,不再限制使用個人名義(姓名)為事務所名稱,惟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又2人以上聯合執業者,事務所名稱應冠以『聯合』2字。 |
| 2. |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原未辦理登錄事務所(執業場所)名稱者,應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市為總局審查四科)補正登錄資料,其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原登錄之事務所名稱如未註明該文字者,亦應向管轄國稅局申請變更登錄 |
| 3. |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接受委任代理報稅或辦理稅務案件時,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受委任辦理案件附送案件受理機關。 |
| 4. |
99年度計256位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其100年度不得繼續執行相關業務,名單已註記於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名冊。 |
| 5. |
為落實節能減紙政策,即日起,不另寄發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紀錄核對清單,請業者自行於本局網站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