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之申報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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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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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 2、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員工 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
| 3、 |
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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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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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申報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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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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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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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金額)。 |
| (二) |
特定保險給付: |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 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
| (三) |
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
| (四)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
| (五) |
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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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基本稅額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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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 - 600萬元)×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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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一般所得稅額之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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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所得稅額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申報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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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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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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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申報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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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申報者,應填寫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
| 對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如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請打電話或到本局服務科外僑股洽詢 |
| 服務電話:(02)2311-3711分機1116、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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