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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圖 首頁 > 外僑稅務 > 中文相關說明 >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瀏覽人數:27517人
*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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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稅局
一、 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之申報戶
 
(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3、 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
(二)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二、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申報單位
 
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三、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一) 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或AJ+AL金額)。
(二) 海外所得:

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三) 特定保險給付: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四) 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五)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六) 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四、 基本稅額之計算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20 %。
五、 一般所得稅額之定義
 
一般所得稅額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申報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六、 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七、 海外已納稅額之扣抵
 
海外所得如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扣抵之限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上述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八、 申報程序
 
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申報者,應填寫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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