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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僑稅務 > 中文相關說明 >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 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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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證明
臺北市國稅局
下列各項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
外僑離境前或申請延期居留時,應向國稅局辦理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始可向入出境管理機關申請出境或延期居留。
(2)
外僑在華繳納之所得稅,如可抵繳其本國同期之所得稅者,可向本局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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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99年03月17日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服務櫃台: 08:30~17:30 中午不休息
【總局:服務中心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外僑服務櫃台;
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營業稅簡易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
總局地址: 10802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位置圖
) 總局電話: (02)2311-3711 總局傳真: (02)2389-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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