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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僑稅務 > 中文相關說明 >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 暫時出境委託納稅代理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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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出境委託納稅代理人之規定
臺北市國稅局
外僑若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進行中欲暫時離境,並將於短期內再返華者,可憑上年度的結算申報收據,覓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納稅代理人,並填具「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送經本局核驗納稅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後,發給當年度所得稅證明書,持向入出境管理機關申請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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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99年03月12日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服務櫃台: 08:30~17:30 中午不休息
【總局:服務中心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外僑服務櫃台;
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營業稅簡易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
總局地址: 10802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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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局電話: (02)2311-3711 總局傳真: (02)2389-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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