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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外僑稅務 > 中文相關說明 >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 居住者如何申報由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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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者如何申報由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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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稅局
| (一) |
居住者身分股東取得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所填發「股利憑單」,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所含可扣抵稅額可抵減應納稅額。 |
| (二) |
非居住者身分之股東取得前述所得之「扣繳憑單」後,若在同一課稅年度中,繼續居留合計滿183天時,須請原公司改發「股利憑單」,供股東申報綜合所得稅,並以其所含可扣抵稅額抵減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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