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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圖 首頁 > 外僑稅務 > 中文相關說明 >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規定 瀏覽人數:10人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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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稅局
下列各項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 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繳30%所得稅。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其應納之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
(2) 薪資按給付額扣繳20%。
  (自98年1月1日起,扣繳率分為兩種:
 
1. 每月給付總額在新臺幣25,92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繳6%。
2. 每月給付總額在新臺幣25,921元以上者,按給付總額扣繳20%。)
(3) 佣金按給付額扣繳20%。
(4) 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6%。另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依給付額扣繳20%。
(5) 租金按給付額扣繳20%。
(6) 權利金按給付額扣繳20%。
(7)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繳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8)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繳20%。
(9) 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繳20%。
(10) 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繳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1) 財產交易所得,97年3月6日以前按35%扣繳率申報納稅,97年3月7日以後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2) 一時貿易的盈餘按30%扣繳率申報納稅。
(3)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按面額(如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30%扣繳率申報納稅,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4) 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5) 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之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之20%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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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服務中心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外僑服務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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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地址: 10802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位置圖) 總局電話: (02)2311-3711 總局傳真: (02)2389-1052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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