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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僑稅務 > 中文相關說明 >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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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臺北市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可選擇分開計算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計算時,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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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99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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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櫃台: 08:30~17:30 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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