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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圖 首頁 > 外僑稅務 > 中文相關說明 >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結算申報之減免 瀏覽人數:17480人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結算申報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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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稅局
99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減免扣除,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之扶養親屬,每人各可減除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可減除123,000元。
 
1、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者,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其父或母如屬於上述十、(一)(二)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4、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在中華民國境內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居住且受其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於上述十、(一)(二)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應檢附戶籍資料或受扶養者居住地政府機關核發之親屬關係證明書、及該受扶養親屬確實生存並受納稅人扶養之證明,以憑認定。
(二) 扣除額:
 
1、 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與配偶合併申報者扣除152,000元。
2、 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如不選擇標準扣除額,可選擇列舉扣除額,申報時應附收據正本。
 
(1) 捐贈: 對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對政府之捐獻及依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則不在此限。
(2) 保險費: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 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 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已受保險賠償或救濟之部分不得扣除。須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當時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文件。
(5)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購買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年扣除額以當年實際支付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但不得超過30萬元,且以一屋為限。房屋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6)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應檢附:
 
1 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3、 特別扣除額:  
 
(1) 財產交易損失: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前3年度發生之財產交易損失,可檢附有關證明損失之文據申報扣除,但申報扣除之數額,以不超過本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財產交易所得免稅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申報扣除。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即每一薪資受領人,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104,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 ,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 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
2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利息;
3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
4 自99年1月1日起,以上述2、3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分離課稅利息所得。
(4)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申報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檢附該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最多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須檢附繳費收據或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華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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