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瀏覽人次:31722218
::: English 手機版 WAP版 分眾導覽 網站地圖 翻譯詞彙 RSS 聯絡我們 會員中心 個人化設定
臺北市國稅局
綜所稅
營所稅
營業稅
遺產稅
贈與稅
菸酒稅
貨物稅
期交稅
證交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務行政
:::
*
國稅服務
稅務小幫手
常用問答集(FAQ)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稅務電腦題庫
租稅試算
當月重點工作
稅務行事曆
稅務機關通訊錄
稅務小故事
網路資源
國內稅捐機關
其他相關機關
國外稅捐機關
法律諮詢資源
up
165反詐騙
電子報  讀大獎
全國國小組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
八項社福津貼調整
行政院公報
ECFA
財政部國庫署新聞稿
綠色生活資訊網
行政執行案款便利繳
外國人在台生活指南
1991報平安
人權大步走專區
down
 
進階 *範例
* ::: 文字大小
s
m
l
項目圖 首頁 > 外僑稅務 > 中文相關說明 >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 獎勵投資(99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瀏覽人數:9290人
* 獎勵投資(99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
友善列印 加入書籤 上一頁
臺北市國稅局
(一) 外僑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並擔任該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如因經營或管理其投資事業需要,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期間超過183天時,其自該事業分配之股利,由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之後,免併入其各類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二) 外國營利事業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者,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董事或經理人及所派之技術人員,因在華辦理投資、建廠或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在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不超過183天者,其由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外給付之薪資所得,不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課所得稅。

  top
 
 
*
資訊安全說明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隱私權說明
著作權聲明
ENGLISH | 手機版 | WAP版 | 回首頁 | 網站地圖 | 更新日期:101年02月04日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服務櫃台: 08:30~17:30 中午不休息
【總局:服務中心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外僑服務櫃台;
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營業稅簡易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
總局地址: 10802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本局位置)(Google 地圖)
總局電話: (02)2311-3711 總局傳真: (02)2389-1052 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電子信箱
本站建議以1024*768解析度及IE、FireFox或Opera瀏覽器瀏覽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12©
資安專區
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