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瀏覽人次:31722218
::: English 手機版 WAP版 分眾導覽 網站地圖 翻譯詞彙 RSS 聯絡我們 會員中心 個人化設定
臺北市國稅局
綜所稅
營所稅
營業稅
遺產稅
贈與稅
菸酒稅
貨物稅
期交稅
證交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務行政
:::
*
國稅服務
稅務小幫手
常用問答集(FAQ)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稅務電腦題庫
租稅試算
當月重點工作
稅務行事曆
稅務機關通訊錄
稅務小故事
網路資源
國內稅捐機關
其他相關機關
國外稅捐機關
法律諮詢資源
up
165反詐騙
電子報  讀大獎
全國國小組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
八項社福津貼調整
行政院公報
ECFA
財政部國庫署新聞稿
綠色生活資訊網
行政執行案款便利繳
外國人在台生活指南
1991報平安
人權大步走專區
down
 
進階 *範例
* ::: 文字大小
s
m
l
項目圖 首頁 > 外僑稅務 > 中文相關說明 >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 同一課稅年度中居留未滿183天,經扣繳或申報已繳納稅款,其後又繼續居留至滿183天者辦理申報之方式 瀏覽人數:18715人
* 同一課稅年度中居留未滿183天,經扣繳或申報已繳納稅款,其後又繼續居留至滿183天者辦理申報之方式
*
友善列印 加入書籤 上一頁
臺北市國稅局
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已按非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納稅離境,嗣後在當年度再來華,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應改按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重新核算該年度之應納稅額,至於前已繳納該年度稅款,可以退抵。

  top
 
 
*
資訊安全說明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隱私權說明
著作權聲明
ENGLISH | 手機版 | WAP版 | 回首頁 | 網站地圖 | 更新日期:101年02月04日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服務櫃台: 08:30~17:30 中午不休息
【總局:服務中心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外僑服務櫃台;
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營業稅簡易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
總局地址: 10802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本局位置)(Google 地圖)
總局電話: (02)2311-3711 總局傳真: (02)2389-1052 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電子信箱
本站建議以1024*768解析度及IE、FireFox或Opera瀏覽器瀏覽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12©
資安專區
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