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國稅局
一般民眾
專業人士
學園版
網站瀏覽人次:9271035
舊版網頁切換
您尚未登入會員
:::
.
更多影音
進階
範例
:::
:::
首頁
> 外僑稅務 > 中文相關說明 >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 同一課稅年度中居留未滿183天,經扣繳或申報已繳納稅款,其後又繼續居留至滿183天者辦理申報之方式
瀏覽人數:5人
同一課稅年度中居留未滿183天,經扣繳或申報已繳納稅款,其後又繼續居留至滿183天者辦理申報之方式
臺北市國稅局
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已按非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納稅離境,嗣後在當年度再來華,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應改按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重新核算該年度之應納稅額,至於前已繳納該年度稅款,可以退抵。
ENGLISH
|
PDA版
|
WAP版
|
回首頁
|
網站地圖
|更新日期:99年03月17日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服務櫃台: 08:30~17:30 中午不休息
【總局:服務中心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外僑服務櫃台;
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營業稅簡易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
總局地址: 10802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位置圖
) 總局電話: (02)2311-3711 總局傳真: (02)2389-1052
電子信箱
本站建議以1024*768解析度及IE、FireFox或Opera瀏覽器瀏覽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