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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圖 首頁 > 外僑稅務 > 中文相關說明 >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 所得之認定 瀏覽人數:1856人
* 所得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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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稅局
同一課稅年度內,外僑在華居留日數合計:
(一) 未超過90天:
 
1、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各類所得,由給付人依法扣繳或自行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2、 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薪資所得,免課所得稅。
(二) 已超過90天:
 
1、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各類所得,持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備查聯正本申報,或自行據實申報納稅。
2、 自中華民國境外取得薪資所得,應提出國外雇主給付所得之證明,並由當地稅務機關、公證人或合格會計師簽證(須檢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如不提示者,國稅局得按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
※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如為外幣者,按實際所得時期之政府認可外匯匯率折算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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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 PDA版 | WAP版 | 回首頁 | 網站地圖|更新日期:99年09月07日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服務櫃台: 08:30~17:30 中午不休息
【總局:服務中心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外僑服務櫃台;
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營業稅簡易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
總局地址: 10802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位置圖) 總局電話: (02)2311-3711 總局傳真: (02)2389-1052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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