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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圖 首頁 > 外僑稅務 > 中文相關說明 >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 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的關係 瀏覽人數:3人
* 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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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稅局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
(1)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a)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請見第11頁十五項)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b)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自行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請見第11頁十四項)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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