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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圖 首頁 > 為民服務 > 本局自我評鑑機制 > 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 瀏覽人數:6889人
* 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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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稅局
壹、作業依據
 
依據「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及財政部「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規定辦理。
貳、作業目的
 
瞭解及督促本局各科、室暨各分局、稽徵所落實執行各項為民服務措施,以提升本局為民服務績效。
參、考核對象
 
本局業務科(審查一科、審查二科、審查三科、法務一科、法務二科、徵收科、資料科、電子作業科、稽核科)及各分局、稽徵所。
肆、考核項目(各項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詳附表1)
 
一、 便民標準服務(配分600分)
 
(一) 機關形象(170分)
(二) 服務流程便利性(180分)
(三) 服務流程透明度(100分)
(四) 顧客關係(150分)
二、 資訊流通服務(配分150分)
 
(一) 資訊提供及檢索服務(90分)
(二) 線上服務及電子參與(60分)
三、 創新加值服務(配分150分)
 
提供創新(意)服務情形
四、 電話禮貌(配分100分)
 
另依「本局電話服務測試作業要點」辦理。
伍、考核方式
 
一、 總局部分:
 
由各業務單位指定專人依財政部訂定「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考核項目,自行不定期檢查,免參加考評。
二、 分局、稽徵所部分:
 
(一) 分為2類所考評:
 
1、 第一類所:大安分局、松山分局、信義、中北、中正、及中南稽徵所。
2、 第二類所:北投、大同、萬華、南港、文山、士林及內湖稽徵所。
(二) 實地查核:採無預警、不定期、無次數限制之方式辦理,由服務科派員至各分局、稽徵所實地查核為民服務工作情形,實地查核次數每年至少1次,年度實地查核成績為各次實地查核成績總和除以實地查核次數。
(三) 書面審查(含線上評核及不需評核項目):各分局、稽徵所應於當年度9月底前將上一年度9月至本年度8月考評項目書面資料專卷送達服務科。
 
1、 依書面資料評核項目:受考核單位應按考核項目及評分表規定之考核內容,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裝卷備查。
2、 線上查核項目:由受考核單位於平時自行維護並裝卷備查,考核人員經由內、外部網路逕由線上進行查核。
3、 不需評核項目:該項目為總局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統籌辦理事項,是不予列計評分,惟分局、稽徵所仍應就項目內容裝卷備查,俾供上級機關查核。
(四) 為完整紀錄為民服務工作辦理情形,各分局、稽徵所應專卷整理相關考核資料及考核結果,備供上級機關及本局查核人員查閱。
陸、成績考評
 
一、 成績計算
 
(一) 各項成績分數(總分1000分)
 
1. 實地查核成績160分。
2. 書面資料評核成績655分。
3. 線上查核成績85分。
4. 電話測試成績100分。
(二) 成績考評:
 
等第分數=(年度實地查核成績+書面資料評核成績+線上查核成績+電話測試成績)÷10。
(三) 年度書面考核資料、考核建議改進事項辦理情形表逾期送達者,將酌予扣分。每逾1日送達者(含假日),各扣等第分數0.1分,最多扣至2分為止。
二、 考核項目評分等第
 
(一) 優:90分以上
(二) 甲:80至89分
(三) 乙:70至79分
(四) 丙:60至69分
(五) 丁:59分以下
柒、考核結果與績效
 
一、 平時實地查核:各分局、稽徵所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優缺點紀錄摘要表(附表2),由服務科彙整,函送各受考單位參考及檢討改進。
二、 各分局、稽徵所應就實地考核建議改進事項於1個月內確實檢討改進,並填報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建議改進事項辦理情形表(附表3),併同書面改進資料送服務科。
三、 年終考評:服務科依陸、成績考評評定各分局、稽徵所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成績,除簽報 局長核閱後函送各受考單位,並公布於本局網站。
四、 每年1月底前,服務科應依財政部規定格式編製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成績一覽表(附表4)、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優缺點紀錄摘要表,陳報財政部備查。
捌、獎懲
 
一、 除總局各業務單位自行不定期檢查部分,不列入獎懲範圍外,分局、稽徵所經評定為各類所前3名者,頒發獎狀乙幀,以資鼓勵。
二、 考核成績列入各分局、稽徵所年度績效評核作業平時考核成績。
玖、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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