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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圖 首頁 > 為民服務 > 本局自我評鑑機制 > 本局同仁為民服務準則 瀏覽人數:6961人
* 本局同仁為民服務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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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稅局
01. 稅務人員的衣著應該簡樸大方。
02. 日常上班時,應注意服裝儀容端莊整潔,並配掛識別證。
03. 提早扺達上班場所,給自己多一些時間預作準備。
04. 請不要在辦公室吃早餐。
05. 謹記並遵守服勤守則,為納稅人提供最佳的服務。
06. 良好的服務態度,樂己又樂人。
07. 主動誠懇為民眾提供滿意的服務,必能享受「助人為樂」的喜悅。
08. 避免在櫃台前化妝。
09. 不了解的問題應隨時虛心請教,以吸取新知、加強服務。
10. 服務納稅人是所有稅務人員的責任,擔任主管者亦不可置身事外。
11. 職務代理人應確實負起代理之責,不可流於形式或推諉塞責。
12. 剛過下時間,若有納稅人趕來要求服務,如為洽詢簡易事項或有緊急事件,仍應協助辦理。
13. 若因公務忙碌,應先接聽電話並說:「對不起,請稍候」。
14. 電話鈴響,應在二聲之內接聽,報明服務單位及姓氏或姓名,並問好。
15. 接到轉錯單位的電話,應主動為其轉接主辦單位。
16. 納稅人提出問題時,應耐心傾聽,並且主動為其解決。
17. 通話完畢,應待對方掛斷電話後,再輕輕掛上電話。
18. 以電話通知納稅人,應先說明身份及來意。
19. 通知納稅人前來說明或補送資料時,應將時間、地點、補正資料、承辦人姓名或編號說明清楚。
20. 勿以公務電話與人聊天。
21. 對民眾詢問之事,應設法協助其查證或代為轉達。
22. 納稅人以電話索取書表時,應詳記其姓名、地址、電話,並儘速寄達。
23. 答覆問題,應注意內容正確,並儘量口語化。
24. 民眾對法令規定不滿時,應耐心傾聽,並將問題記下,反應相關單位。
25. 接聽電話時若需轉接,應向對方說「請稍候」,並儘快轉接。
26. 赴外執行勤務,應先表明身份,出示公函。
27. 外勤工作完畢或告一段落返回時,應口頭致謝。
28. 對於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第三者之關說、請託,應委婉回絕並向上級報告。
29. 與受查人接觸時,除對案件有關情事做積極性建議外,應避免消極批評。
30. 赴外調查案件而須與納稅人接觸時,以二人編組為原則,共同執行調查職務。
31. 執行職務不得藉機要求期約、接受招待,並應當場拒絕不正當之利益。
32. 外勤訪查如遇納稅人態度無理,仍應以溫和公正的態度應對,避免與之發生正面衝突。
33. 協談前應對案情內容、相關法令深入瞭解,並收集相關證據,於事前擬定協談要點。
34. 協談人員由承辦單位指定二人以上擔任。
35. 協談應將協談經過及結果記錄,經參與協談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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