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年度納稅義務人陳情抱怨改善案例明細表 |
| 編號 |
收案日期 |
抱怨方式 |
陳情人 |
提案內容 |
辦理情形 |
| 1 |
100.01.07 |
意見紀錄表 |
尹先生 |
反映其係越南駐我國使領館之外交人員,上網購買蘋果ipad,價格為26,900元,100年1月7日收到營業人開立的發票,經電話向蘋果公司臺灣分公司表明外交官身分,請其開立零稅率發票並退還稅款,未獲回應,請協助處理案。 |
經大安分局以電話告知該公司後,該公司已和尹先生取得聨繫,請其將原發票及外交部核發之免稅卡影本寄回,即辦理零稅率發票更換並退還稅款。 |
| 2 |
100.02.17 |
意見紀錄表 |
李先生 |
反映99年5月以自然人憑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後收到補稅並罰款,至信義分局查詢申報時的所得資料,全功能櫃台服務人員表示無法提供且態度不佳案。 |
電復李先生,因查調99年5月份當時下載所得資料,非屬全功能櫃台服務項目,服務人員當下表示無法提供,惟嗣後詢問主管始知得以提供,對於服務不周深表歉意,已督促同仁加強服務禮貌訓練暨提升專業能力。 |
| 3 |
100.02.21 |
意見表 |
何小姐 |
反映遺產稅申報內容電腦上已有資料及說明不詳盡案。 |
函復何小姐,因遺產稅申報屬申報賦課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先申報課稅標的後,再由稽徵機關核定後再據實申報;被繼承人之課稅資料,只要繼承人依法提出申請,稽徵機關均可提供繼承人參考,惟因電腦建檔有時差性,其正確數量仍須繼承人查證後再據實申報;另遺產稅申報說明不詳盡乙節,遺產稅申報之說明及範例,本局一樓大廳書架上已提供紙本宣導小冊供民眾參考,並於本局網站上放置相關資訊。 |
| 4 |
100.04.12 |
總統府信箱 |
李先生 |
反映漏報98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未事先通知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即逕處罰鍰,令人非常不能接受案。 |
e-mail回復李先生,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第5款及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李先生漏報98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係屬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足以確認之文件,本局依上述法令規定辦理,尚請諒察。 |
| 5 |
100.04.28 |
院長信箱 |
黃先生 |
反映領取國稅局掛號寄發之試算稅額通知書是便民或優民案。 |
e-mail回復黃先生,依行政程序法第68條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本次寄發之試算稅額通知書因屬前揭規定應以掛號送達者,故交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掛號方式送達收件人。另因寄發之郵件數量眾多,造成領取之不便尚請見諒。黃先生之訴求,將錄案列為來年修正此項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之參考,並另案移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改進本項試算稅額通知書之送達及領取方式。 |
| 6 |
100.06.17 |
意見紀錄表 |
李小姐 |
反映至信義分局送結算申報書(簡式申報書),收件人員錯誤告知,將繳稅帳號填寫於簡式申報書下方之退稅欄位,因而漏填繳稅取款委託書,導致補繳稅款又加計利息案。 |
電復李小姐,對於同仁答復納稅問題未盡詳實,造成誤解深表歉意,日後當更加注意及加強與納稅義務人之應對與溝通,以避免造成誤會。 |
| 7 |
100.08.03 |
意見紀錄表 |
蔡先生 |
反映稅額試算通知書之退稅金額與實際退稅金額不符疑義案。 |
函復蔡先生,退稅金額不符係其配偶有1筆營利所得漏報,本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僅係參考資料而非核定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有非屬該通知書列示之所得,自應依法另行辦理結算申報避免類此事件再度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