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瀏覽人次:31811955
::: English 手機版 WAP版 分眾導覽 網站地圖 翻譯詞彙 RSS 聯絡我們 會員中心 個人化設定
臺北市國稅局
綜所稅
營所稅
營業稅
遺產稅
贈與稅
菸酒稅
貨物稅
期交稅
證交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務行政
:::
*
國稅服務
稅務小幫手
常用問答集(FAQ)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稅務電腦題庫
租稅試算
當月重點工作
稅務行事曆
稅務機關通訊錄
稅務小故事
網路資源
國內稅捐機關
其他相關機關
國外稅捐機關
法律諮詢資源
up
165反詐騙
電子報  讀大獎
全國國小組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
八項社福津貼調整
行政院公報
ECFA
財政部國庫署新聞稿
綠色生活資訊網
行政執行案款便利繳
外國人在台生活指南
1991報平安
人權大步走專區
down
 
進階 *範例
* ::: 文字大小
s
m
l
項目圖 首頁 > 為民服務 > 民眾申訴陳情方式 > 納稅人申訴中心及申訴熱線電話設置作業要點 瀏覽人數:10367人
* 納稅人申訴中心及申訴熱線電話設置作業要點
*
友善列印 加入書籤 上一頁
臺北市國稅局
一、 為暢通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訴管道,便利其與本局高級人員面對面直接溝通,協助解決各項稅務疑難問題,進而化解民怨,疏解訟源、並發掘不合時宜法令,以落實達成廉潔、效能、便民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納稅人申訴案件範圍如左(已提出行政救濟未結案件除外):
 
1. 因本局之作為或不作為,自認遭致損害,須謀求補救措施者。
2. 對本局處理之個案,可提出具體事證及理由,惟未被採納者。
三、 納稅人可親自或以書面、電話、傳真等方式向本局服務科申訴之:
 
1. 書面資料可以逕送或郵寄本局及台北郵政第一○四一二號信箱。
2. 專線電話:(○二)二三一一四三一一。
3. 傳真專線:(○二)二三七五六一七四。
四、 作業組織及職責:
 
1. 納稅人申訴中心,由局長指派善於溝通協調之高級人員二人,負責申訴案件之面談。
2. 有關申訴案件之受理、移送及管制事宜,由服務科指派專責人員辦理。
五、 申訴案件之作業程序:
 
1. 申訴案件之受理:
 
納稅人向本局提出申訴時,由服務科負責受理並填具受理紀錄表後,移請承辦單位辦理。
2. 申訴案件之處理:
 
負責辦理申訴案件人員,應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盡力發掘事實真相。
若申訴事由,依法令規定無可議之處,毋須面談者,於擬具處理表奉核可後函知申訴人,若需面談者,填具申訴請示單敘明事由,奉核可後,將面談日期及地點通知申訴人,並影印請示單通知相關單位備妥面談事宜。
3. 申訴案件之面談:
 
面談之進行,必要時有關單位主管暨主辦人員應到場說明,並提供相關法令及資料備詢。
談結束後,承辦人員應將結果作成申訴案件面談紀錄表,由申訴人簽章確認,並於呈奉核示後另函知申訴人。
4. 申訴案件之管制:
 
申訴結果如與原處分或處理方式相同,且申訴人不再有異議者,承辦單位即將全案(請示單、紀錄表暨其他相關資料)陳閱後存參,並影印送服務科。
申訴結果如與原處分或處理方式相同,惟納稅人仍有異議且依法得提起復查者,視同已提出復查,應將全案移交法務科辦理,並副知服務科。
申訴結果如與原處分或處理方式有不同意見者,由承辦單位查明實情依法辦理,並逕復申訴人及副知服務科。
服務科處理納稅人申訴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時限,各種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按分層負責簽請核准,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六、 申訴中心之懇談室設置規範:
 
1. 於總局適當場所設置納稅人專用之懇談室。
2. 懇談室應放置舒適沙發,並備有稅務相關法令及傳真、電話、飲水等設備。
3. 為提昇徵納雙方之和諧關係,應加強懇談室溫馨、寧靜氣氛之佈置
七、 本要點呈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top
 
 
*
資訊安全說明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隱私權說明
著作權聲明
ENGLISH | 手機版 | WAP版 | 回首頁 | 網站地圖 | 更新日期:101年02月08日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服務櫃台: 08:30~17:30 中午不休息
【總局:服務中心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外僑服務櫃台;
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營業稅簡易櫃台、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
總局地址: 10802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本局位置)(Google 地圖)
總局電話: (02)2311-3711 總局傳真: (02)2389-1052 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電子信箱
本站建議以1024*768解析度及IE、FireFox或Opera瀏覽器瀏覽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12©
資安專區
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