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為廣納各界建言,促進徵納雙方之和諧,提高納稅人納稅意願及落實為民服務工作,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納稅人對下列各項有所建議或陳訴,得依本要點規定登記約見本局局長、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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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對國稅之法令規章及行政措施有具體興革建議者。 |
| (二) |
對本局各單位之稽徵業務,認有處理偏失或不公者。 |
| (三) |
對本局各單位承辦人員,認有違法失職者。 |
| (四) |
其他請求本局及分局、稽徵所處理有關稅務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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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局長、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在總局由局長主持、分局由分局長主持、稽徵所由主任主持。 |
| 四、 |
約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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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定期約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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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第3週之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12時止(當日如為國定假日提前至第2週同一時間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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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臨時約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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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民眾急迫需要且涉及租稅權益,得由首長臨時會見民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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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約見地點總局在7樓第2會議室,分局、稽徵所在協談室、會議室或其他適當地點(更改地點應提早通知納稅人)。 |
| 六、 |
預約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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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每次10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約見1次為原則,已處理結案者不再受理;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2名予以預約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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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受理納稅人約見及處理程序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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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預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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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書面、口頭、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預約登記均可。如以口頭、電話申請登記時,由服務科(課、股)代填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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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預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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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見前1個月起至約見前1週止,受理預約登記時,應請納稅人一併提出建議或陳述事項;並詳記納稅人地址、聯絡電話。對於納稅人所提建議或陳述事項如非屬本局職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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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承辦單位:總局為服務科、分局為服務課、稽徵所為服務股。 |
| (四) |
服務科(課、股)受理納稅人約見案件,應設立專簿(以下稱登記簿)登記、指派專人處理,並填具受理及移送單(與申請書合倂),經單位主管核准後併同登記申請書與相關資料,送請主辦單位於登記簿上簽收後辦理。 |
| (五) |
主辦單位應就法令依據,擬處意見,及指派與會人員,於簽奉核准後,將約見時間、場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主辦單位、聯絡人、電話等,於約見前3日通知納稅人並副知服務科(課、股)銷案。主辦單位如經權衡結果簽奉核准暫緩或不予辦理會見事宜,應敘明理由3日內函復納稅人並副知服務科(課、股)銷案。 |
| (六) |
局長、分局長或稽徵所主任因事無法於原排定時間內約見納稅人時,得由其另行指定高階人員代理約見;主辦單位應指派課(股)長以上人員參與約見作業,並指派承辦人員辦理談話紀錄及有關事宜。 |
| (七) |
約見案件處理時限不得逾10日,如約見結果納稅人不再有異議者,主辦單位應依裁示事項將全案陳閱後存參,並影印送服務科(課、股);如尚須研處者,交由主辦單位辦理,涉及2個以上單位業務,指定其中一單位主辦。主辦單位應迅速妥慎處理,於規定期限內查復納稅人及副知服務科(課、股)。倘因案情複雜或有特殊原因未能於10天內辦結者,得簽請核准延長,並將未辦結理由函復納稅人及副知服務科(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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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納稅人約見案件由服務科(課、股)負責稽催列管,如1星期內尚未查復納稅人者,由服務科(課、股)將催辦單送交主辦單位,辦理情形應填復服務科(課、股)。 |
| 九、 |
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課(股)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定期約見及臨時約見案件之成果,填製處理情形統計表,送交服務科彙整統計 |
| 十、 |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